答: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书面证明材料(企业签章),说明不能提交的原因。管理中心认为理由充分的,此类信息可不提交,该证明材料存档备案。一旦主管部门发现制造商规避备案义务的,将根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02.在备案中发现,部分资料已经不完整,怎么办?
答: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书面证明材料(企业签章),说明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原因。管理中心认为理由充分的,此类信息可不提交,该证明材料存档备案。一旦主管部门发现制造商规避备案义务的,将根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03.备案的部分内容涉及企业的秘密,是否可以不备案?
答:制造商的备案工作是法定的义务,制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交任何法定的备案信息。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作为汽车召回日常管理机构,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制造商没有必要担心。
04.进口商如何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进口商除应提交241号文件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交其进口或代理的汽车品牌制造商的《汽车召回授权委托书》原件(中英文),说明委托内容、产品范围、时间及其他事项。
05.货车产品在使用周期、用户信息收集等方面与乘用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也需要提供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十年范围内的所有信息?
答:是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追溯期为十年,相关信息备案工作也须按照上述时间要求执行。考虑到货车行业的特点,各制造商可根据目前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备案,并通过改进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备案能力。
06.对于货车产品,2009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是否也需要进行备案?
答:是的。产品召回十年追溯期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的相关信息都需要进行备案。如果在此之前制造商没有建立相关信息登记制度,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备案,必要时进行书面说明。
07.法规要求制造商只对缺陷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还是要对所有产品信息进行备案?
答:对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过的产品,其相关信息都应备案。
08.在《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中要求制造商同时提交整车VIN与底盘VIN,如改装厂没有对整车编制VIN,如何提交?
答:提交底盘VIN即可。
09.对于货车产品,如果2009年9月1日以前制造商没有对产品进行VIN编码管理,如何提交VIN信息?
答:可以提交出厂编号或其他编码,并提供相应编码规则。对于200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车辆,原则上要求实行VIN编码管理,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10.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信息备案主体应为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制造商。如果企业集团旗下所有产品的合格证均由集团公司统一颁发,则由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如果某子公司、分公司对其产品颁发合格证,则也应作为信息备案主体。
11. 对于货车产品,整车制造商如果已经对车辆底盘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相应的底盘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对该产品再次备案?
答:是的。按照《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要求,货车底盘生产企业应作为信息备案责任主体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2.货车产品所有零部件供应商是否都需要向主管部门进行单独备案?
答:不是。货车产品信息备案责任主体为整车制造商与底盘制造商,零部件产品及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应由上述二者进行汇总并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3.低速货车、拖拉机产品是否需要进行信息备案工作?
答: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已纳入召回管理范围,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备案;拖拉机目前尚未纳入召回管理范围,无需备案。
14.进口车企业提供制造商基本信息备案时,联系地址、电话是否可以填写国内办事处的?
答:进口车企业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在国内有独资的投资公司的,可以由该投资公司(相当于进口商)提交备案;对于有办事处的,可以由该办事处提交备案,但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是境外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应当是国内办事处人员,并提供国内办事处人员联系电话和Email,另外还需附上境外企业授权其办事处管理中国境内汽车召回相关事宜的授权书;对于既无投资公司又无办事处的,由进口商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