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里的“4日”和“30日”怎么计算?
近期,车辆由于冷车不好启动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8月30号到4S店处维修,9月6号发动机到货,9月7号完成了发动机的更换,接下来到车管所申请更换发动机号共计用了27天,合计超过30日。我不能正常使用车辆,于是要求4S店给予交通费用补偿。请问:汽车三包规定里的“4日”和“30日”怎么计算?
显示全部关注者 0
浏览数 69
全屏模式
 lixuetao
                                        汽车专家
                                        lixuetao
                                        汽车专家
                                    2025-10-14 11:30:40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上述规定内容中所提到的“5日”和“30日”均是“修理时间”的累计天数,在本问题中,消费者的车辆维修时间是从8月30号到9月7号共9日。依照以上规定,4S店应从车辆维修的第6日起(即从9月4号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接下来车辆变更发动机号的时间,不属于修理时间,未达到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0日的退换车辆条件。
免责声明
专家回复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