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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23
汽车专家
2026-03-31 15:59:1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如果店里不给维修工单,可以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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