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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
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应当在省区范围内建立与其销售量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维修网点,与修理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约定汽车产品三包、维护、修理服务、损失赔偿等有关的事项。
制造商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维修网点资料及三包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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