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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五章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六章 免责规定
  第七章 追偿与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草案)
第六章 免责规定

  第四十条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
  (二)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三)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 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因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部分;
  (四)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五)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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