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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原机械工业部1996年12月25日发布)
第三章 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 对各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说明。

  4.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标示自己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制造业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不再重新规定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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