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汽车制造商: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于近日下发了“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制造商应于10月15日前在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备案相关信息。
为方便汽车制造商尽快完成备案工作,并保证制造商与国家质检总局和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顺畅沟通和文件传输,请各汽车制造商从即日起提交企业基本信息。
下载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记表
电 话:010-65532865
传 真:010-65087922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20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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