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也得到了汽车产业界的响应和配合,进而为在更大范围内对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进行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