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四部委局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
  附件3 销售商、租赁商和修理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
  附件4 车主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
  附件5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的内容
  附件6 缺陷汽车产品政府指令召回通知书
  附件7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附件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记录单
  附件9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 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中国汽车召回网版权所有
本网所有内容转载时注明出处
电子信箱:zhaohui@qiche365.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