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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委局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
  附件3 销售商、租赁商和修理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
  附件4 车主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
  附件5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的内容
  附件6 缺陷汽车产品政府指令召回通知书
  附件7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附件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记录单
  附件9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附件6:

缺陷汽车产品政府指令召回通知书

编号〔200 〕 号


  (一)(制造商名称、国别)

  你公司制造的  车型(生产年份)经判别,存在缺陷,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召回行动,并立即通知有关销售商停止销售该型号汽车产品。请于   年 月 日前将该车型的召回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如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缺陷描述)


   签发人: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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