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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
车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
道路
第九章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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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
(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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