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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1 14:45:55
摩托车不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管辖范围内,正在征求意见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可见摩托车也不在召回管理范围内,如果您有任何建议,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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