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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课题组在初步研究报告中给召回下的定义是:由制造商或销售商进行的,在确定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的情况、纠正缺陷的地点和纠正方式的比较成本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诸如通知或通告、修理或修复、退换或替换、退赔及处置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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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汽车专家

2007-03-06 17:37:25

好像不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的说法。权威的说法应当参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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