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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期限

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我不明白这期限是怎样计算的?是从有缺陷产品批次的第一台开始计算,还是从有缺陷产品批次的最后一台开始向前追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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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汽车专家

2004-10-20 17:11:44

简单地说,就是在制造商宣布召回之时,往前追溯10年(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所有既在这个期限之内又在召回的车型之列的车辆,都可以按照召回处理。未在这个期限之内的车辆,制造商可以不按召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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