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三包”正在落实

深度分析

2019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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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13: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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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三包”正在落实

    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125.6万辆,同比增长61.7%,然而,现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并未涵盖电动汽车的所有技术要素。在补贴政策的优惠下,买电动车一时爽快,电动车真正上路,才知道什么是有苦难言,让不少电动车主大呼:“什么时候才能有电动汽车专属的三包!”

    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订矛头直指家用电动汽车领域,动力电池等核心零部件将纳入“三包”范畴,引发行业关注。为什么要对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修订?最新发布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做了哪些修定?为此,《产品安全与召回》对参与汽车三包规定修订工作的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三包技术服务部负责人贺兴进行了专访。

    汽车“三包”修订剑指电动汽车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为127万辆和125.6万辆,同比增长59.9%和61.7%。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保有量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61万辆,占汽车总量的1.09%。与此同时,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消费者在售后环节遇到的问题及困扰逐渐增多,如何更好地解决售后纠纷,促进产业发展,已经成为困扰行业的一大痛点问题。

    在此背景下,对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修订,对电动汽车的质量担保政策进行补充与完善,对整体消费市场的影响意义重大。

    根据征求意见稿,贺兴指出,新“三包”最大的亮点主要是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进行了补充完善,作出以下四点规定:

    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这意味着,自此动力电池等核心零部件正式纳入三包范畴,新的汽车三包规定将为家用电动汽车售后及三包争议提供政策支撑。

    对比2013版汽车三包规定,此次修订主要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家用电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

    事实上,早在新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以前,因为消费者在售后环节遇到的问题及困扰逐渐增多,业内对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就变得极为迫切,甚至有部分人认为电动汽车没有“三包”,呼吁制定专门的电动汽车三包政策。

    是否有必要针对新能源汽车制定专门的质保政策?贺兴表示,电动汽车没有“三包”是对汽车三包规定的错误解读。汽车三包规定的产品调整范围并没有具体指向某一种单一产品,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产品用于生活消费需要,那么就在汽车三包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内。“电动汽车作为家用汽车,同样在三包规定范围内,只是现行的汽车三包规定具体条款并没有将电动汽车的技术要素全部覆盖,因此,电动汽车部分成为了此次汽车三包规定修订的一个主要方向。” 贺兴补充,“另外,结合汽车三包规定执行这几年来实际情况,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将一并在新规定中进行调整。”

    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电池的损耗与续航里程一直是困扰消费者和企业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首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车主之一,孟先生觉得自己掉到坑里了,“车的续航缩水明显,但换电池又太贵了,”孟先生有点进退两难。

    对于业内都比较关注的动力电池的衰减问题,该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贺兴强调:“之所以要求企业将相应的信息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是因为企业需要将三包凭证进行备案。通过中国汽车三包网的备案系统则可以看到所有相关的产品信息和质量担保信息。那么消费者在购车之前,就能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涉及到具体的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更多的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贺兴认为,此方面需要行业或者技术机构来制定相应的标准。

    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事实上,此次修订,除了对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外,另一大亮点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据贺兴介绍,一是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0.8%调整到不超过0.7%。使用补偿系数越高,则意味着消费者在退换车时需要支付的补偿费越高。据悉,汽车三包规定执行的这五年多时间以来,很多企业制定的补偿系数为0.8%,大部分在0.7%以上,0.5%、0.6%的非常少。“这无意间加大了消费者退换车时需要支付的成本。何况,退换车本就是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过高的使用补偿费用,对于消费者而言肯定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把使用补偿系数降低,不设下限。”贺兴进一步解释。

    二是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以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汽车三包争议有一定的特点,一是技术性很强,二是很多时候情况都比较复杂。依靠现有的资源来处理大量的汽车三包争议,还很难达到一个较好的处理效果。久而久之,造成很多汽车三包争议的积压。贺兴说:“此次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也是为了进一步解决这种局面,有效地化解消费者和4S店的三包争议。构建一个和谐健康的汽车消费后市场。由市场监管总局来推动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的建设,进一步解决三包争议处理现阶段面临的问题。”

    三是考虑到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日期晚于开具发票日期的情况,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该规章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

    “此次三包修订的第三大部分,是机构改革后,涉及到的机构名称,以及地方监管部门的职权。”贺兴具体介绍到: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汽车三包规定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该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此外,贺兴还透露,在修订汽车三包规定的过程中,也在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 29632-2013)进行同步修订,该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

    对于最终修订的内容、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时间,“具体日期还不能确定,视4月13日修订意见反馈回的情况而定。而且,当前的修订稿也肯定不是最终稿,还得根据反馈意见再做修改。我们会争取尽快出台!”贺兴进一步解释。

    据了解,目前,汽车三包规定修订意见稿还在征求意见,我们相信,即使最终稿件会有变动,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只会越来越强。同时,我们也期待新三包规定的早日出台和实施。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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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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