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召回诚信”体系建设

深度分析

2019

11/13

深度分析

分享至

2019-11-13 16:42:45

-->

深耕“召回诚信”体系建设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5年。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9年8月31日,我国累计开展缺陷汽车召回1927次,涉及缺陷车辆7371.23万辆,帮助消费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外,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建设汽车强国也起到了巨大的支撑作用。

    15年过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外延将向环保召回领域拓展,法律层级也将由部门规章、条例向机动车安全法迈进,任务更繁重、挑战更艰巨。在这种背景下,笔者建议,中国汽车召回应当注重“召回诚信”体系建设,在法规建设维度之外,发挥好“召回诚信”的杠杆撬动作用。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由此可见,将“召回诚信”体系建设纳入信用社会建设的大盘子,符合国务院指导意见的精神,有利于加强汽车召回监管。

    国务院指导意见提出,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三个严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汽车召回关系到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关系到行政机关公信力,纳入诚信体系建设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汽车发明已经130多年了,好的和差的汽车“召回诚信”已经被牢牢刻在世界汽车发展的历史书上。不管是被写入美国经济学教科书的隐瞒召回的反面案例“福特平托案”,还是大众等厂家近年来尾气排放数据造假,都证明汽车召回的猫鼠游戏客观存在。由于汽车召回成本巨大,召回监管面对的不会是绝对诚信的市场参与主体,对“召回诚信”必须严格考核。

    从汽车召回法规维度看,汽车企业只要进行了召回都是“合格者”。但从诚信考核维度分析,企业真正的主动召回应当受到诚信考核的褒奖;受监管部门缺陷调查和媒体报道倒逼不得已进行的召回勉强算“诚信及格”;恶意隐瞒缺陷、拒不召回等应当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往小了说,汽车“召回诚信”关系到一个车型的口碑和消费者对生产厂家、销售商的信任;往大了说,汽车“召回诚信”往往关系到一个百年汽车品牌的生存根基——消费者的信任。更别说一个或几个大的汽车品牌往往还关联着一个国家制造业的形象和口碑。因此,汽车“召回诚信”体系的建设能够牵住牛鼻子,四两拨千斤,更好地发挥召回监管作用,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作者:】

THE END

欢迎商讯广告合作 寻求合作

本网所发布的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中国汽车召回网的观点和立场。

0条评论

Copyright © 2017.company 中车云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012159号-2 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535

扫一下关注微信公众号

汽车投诉热线

010-65537365

8:30-16:30 (法定假日除外)

用户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