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第一案:无锡“问题迈腾”被判整车调换

汽车行业新闻

201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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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0 1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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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第一案:无锡“问题迈腾”被判整车调换



    人民网北京2月20日电 (记者 傅小康)目前,由国家质监总局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公众都期待着这个汽车三包政策能早日出台。据江苏电视台公共频道报道,近日无锡宜兴法院判处某汽车经销商,必须整车更换问题迈腾轿车的判决,被公众和舆论称为国内汽车三包第一案,认为此判决将助推汽车三包规定尽早出台。

    胜诉的任先生说,2009年11月他花了20多万买了一辆迈腾轿车后就烦恼不断,开了没多久就出现多次倒车熄火的故障,到4S店做了几次检查,都没查明故障原因。2011年3月,车子再次出现了运行中熄火的故障,经过维修排查,4S店最终确认是变速箱出了问题,厂方答应帮他更换总价在7万元左右的变速箱。

    本以为汽车被大动干戈后就能高枕无忧了,可让任先生想不到的是,过了还不到2个月,这辆轿车又让他在高速路上经历了惊魂一刻。任先生不得不又把轿车送到经销商处维修,4S店再次同意更换变速箱,可到了约定交车时间,维修人员却告诉任先生,试车过程中车子又出现同样的故障,需要重新更换变速箱,这下任先生无法接受了:车子买回来没两年就要三次更换变速箱,而且更换的费用都抵上一辆新车了,这样的问题车,谁还敢开?


    于是,任先生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其更换新车,而被告4S店虽承认任先生购买的车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但只愿意继续维修,不愿意接受整车调换的要求。被告认为,目前汽车尚未列入国家三包产品范围,因此,任先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4S店交付的汽车经多次修理、更换变速箱,仍不能满足原告任先生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目的,因此4S店已构成根本违约,宜兴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支持了任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4S店为任先生更换新车。而打赢一审官司的任先生希望汽车三包规定能尽早出台,以明确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届时,很多矛盾纠纷或许不必诉至法院就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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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原告:买车两年问题频出高速上险酿祸
 

    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某在宜兴广海元公司购买迈腾汽车一辆。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销售公司简单排除了故障,并未查出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2011年3月,任某的这辆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经排查,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是变速箱的问题,并于2011年8月为任某更换了变速箱总成。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驾车前往南京途中,车辆降速后突然失去动力,处于失控状态。事后,经4S店检查,问题还是出现在变速箱上。 

    随后,任某向宜兴市工商局消费者保护科投诉,经调解,广海元公司同意于2011年10月31日更换变速箱,并约定11月7日交车,但当日上午广海元公司告知其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出现与上次相同的故障,需重新更换变速箱。11月13日,任某被通知新的变速箱已更换完毕。任某认为,作为资深品牌的汽车,三番五次出现故障,严重影响了正常安全驾驶,为此任某将经销商广海元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更换同类型新车一辆,新旧车差价由法院根据双方责任确定。  
    被告:换车没有法律依据只负责维修   

    庭审上,被告汽车经销商广海元公司辩称,原告所购的1.8T 迈腾轿车确实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特别是两次出现变速箱故障,其公司对此深表歉意,但其公司不是生产商,只是一汽大众公司的4S销售和服务商;原告车辆第二次出现变速箱问题后,经消协主持调解,2011年10月31日,双方已就此签署了调解书,双方应继续履行该调解书。2011年11月7日,其公司在第二次更换变速箱的试车过程中,因变速箱的滑阀箱与车辆不匹配,其公司更换了滑阀箱(并非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总成),从而在11月14日完成了调解书约定的条件并书面通知原告提车,其公司已全面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汽车现尚未列入“三包”产品范围,原告要求整车更换无法律依据,同时双方无书面购车合同,无具体的更换退车约定,故其公司只能按一汽大众公司的关于变速箱质量担保办法,以更换变速箱的办法为原告进行服务。 

    法院:造成车主不能正常驾驶支持更换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所购车辆于2011年8月8日更换变速箱总成后,在同年10月7日车辆又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对此,双方虽经工商部门调解达成了更换变速箱总成的调解书,但即使被告所述属实,根据被告陈述车辆在10月7日进行修理后的过程中,其公司两次更换了变速箱总成,且对最后一套变速箱的滑阀箱进行了更换,被告广海元并未能履行调解书约定的通过更换变速箱修理车辆的义务,其对更换后的变速箱总成又进行了部分部件的更换。  

    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两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故要求被告广海元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部件)的违约责任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故原告要求更换车辆的诉请合理有据,应于支持。  

    立法加快 

    汽车“三包”立法已结束第二次意见征求
 

    近年来,中国家用汽车消费量日益递增,随之而来的汽车维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宜兴法院在审理任某和广海元公司汽车更换纠纷一案中,专门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和数据。据了解,从中消协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汽车消费纠纷在2010上半年为6220件,2011年上半年为8235件,同期增长比例为32.4%。  

    针对汽车消费者维权需求大,维权途径难,维权法律依据少的情况,2011年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2011年10月份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明确了哪些情况下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以及给予补偿的问题,还规定了受理消费者申诉的为质检等部门,以和《消法》相对应。2012年1月10日,质检总局再次修改《意见稿》后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10日。 

    为此,宜兴法院方面表示,在这个背景下,该院审理的此案,其结果很可能成为消费者汽车“三包”维权的“第一案”,将进一步推动“汽车三包”立法的生成。  (相关新闻来源《无锡商报》)

【来源:http://auto.people.com.cn/GB/17157511.html】

【作者:人民网记者 傅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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