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汽车行业新闻

201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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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6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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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日期】2010-09-14
  2. 【文 号】交运便字〔2010〕106号
  3. 【颁布单位】交通部道路运输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鉴于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进口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时,机动车行驶证的“品牌型号”是按照车辆识别代码前8位录入。经研究决定,现对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进口车辆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统一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应出具海关提供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以此证明是进口的完整车辆。
  2、核查人员依据《货物进口证明书》上“货名及规格”一栏中的产品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燃油消耗量过渡车型表》与《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统称两表)。对车辆型号不在“两表”范围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3、车辆型号在“两表”范围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机动车行驶证“品牌型号”核对《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标记号码”VIN前8位与车架上VIN码的一致性。
  4、核查人员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中的规定进行相关车辆参数、配置的核查工作。
  5、对符合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条件的进口车辆,在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中“产品型号”登记为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前八位(即与车辆行驶证上“品牌型号”信息相一致)。
  此工作程序只适用于对进口车辆的市场准入。同时要求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交通部道路运输司】

【作者:交通部道路运输司】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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