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365: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司法是否支持赔偿?

三包案例栏目

2023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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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13:25:41

汽车365: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司法是否支持赔偿?

  伴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汽车正在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谈资”。很多人将汽车比作自己的爱人,对车辆关爱有加,呵护备至,不忍看它受到一点伤害。但现实生活中,汽车往往会因为天气、道路条件等原因“意外”受伤,成为事故车。那么,怎样才算是事故车?怎样判别事故车辆?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又能否得到补偿呢?今天,我们大家一起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事故车?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强制的规定或者标准来定义什么是事故车。通常来讲,事故车是指由非自然损耗的事故,造成车辆伤损,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下降的车辆。泡水车、火烧车也算事故车,只不过是属于“特殊事故车”这一类。说起事故车,市场中普遍认为存在车辆主要结构损伤(ABC柱、前舱、车辆横梁纵梁、副车架等)或经历过切割维修等情况的车辆属于事故车,但从广义的事故车来看,受到剐蹭漆面受损、轻微碰撞金属变形的车辆应当也算作事故车的范围。

  

  二、如何判定车辆是否为事故车?

  《GB/T 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给出了答案,我们可以进行参考。

   如果买到了事故车辆,与销售方沟通无法解决时,要如何进行处理呢?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2、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中国汽车召回网申请第三方争议处理。


  三、车辆发生事故后,其贬值问题如何处理?

  3.1车辆贬值问题的司法解释
  首先,车辆发生事故,会造成财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被损坏的车辆往往会得到修理,一般认为车辆得到修理就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进行了补偿,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76.html ),以及最高院2016年《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来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问题是否应当支持,各地的司法机构也给出了相关意见,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属于少数特殊符合主张车辆贬值情况,最终的赔偿损失环节也是由侵权一方赔偿,而不是由保险方和修理车辆方赔偿损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说明:“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3.2法院判例
  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对于交通事故交造成车辆贬值问题处理意见后。我们再给大家分享两则法院判例。
  判例①
  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中旬购买宝马轿车一辆,次月初被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张某车辆的右后灯、后围、后保险杠、后行李箱及行李箱盖、中间位置灯损坏,花费维修费65100元(已由陈某支付)。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张某车辆的贬值损失为4万元,其主要考虑因素是:该车购买不足一月,行驶里程仅为1550公里;车辆行李箱、后围等出厂时为点焊,修复时为氩弧焊,对车辆使用的牢固程度有一定影响。2012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车辆受损部位并非车辆主要部件,价格认证中心报告认定贬值的依据仅是车辆使用时间短、维修后车辆牢固程度受一定影响,并未指出车辆使用的牢固程度受到多大的损害,亦未指出该车使用价值的减损达到了明显的程度,以及确实需要进行补救。因张某的车辆经维修后,车辆本身已经被恢复原状,其使用价值的减损不明显存在,故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例②
  原告边某于2020年4月中旬购买一辆轿车,2020年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边某车辆多处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边某在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于2020年10月19日送至经销商进行维修,车辆经维修共计花费170512元(车辆发票价格为34万余元)。原告边某认为车辆受损严重,要求被告王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流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受损车辆购买半年左右,事发时行驶里程7656公里,事故造成左前纵梁、后地板右后纵梁、后围板等66处部位受损,车辆内在结构受到损害,虽经维修但仍然存在技术性能下降等不可全面修复的内在损伤,一审原告边某在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应当支持,需一审被告王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经一审原告边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意见酌情认定车辆贬值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审被告王某的再审申请。

  小结
  无论是买到事故车,还是看到爱车受伤,心情肯定都是伤感的,笔者感同身受。如何鉴别事故车辆?如何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此文章能够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也欢迎有更多的读者与我们一起进行探讨。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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