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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粗略的看过几遍,有些问题一直困惑着我,借此栏目向您提问,望不吝赐教,谢谢!!!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款中的“不合理危险”指什么?是否有合理危险?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款中的“易损件”包括什么?谁来认定? 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中的“特定条件”指什么条件?谁来认定?如何认定? 4、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中的“不当方式”指什么方式?谁来认定? 5、是否有专门机构对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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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汽车专家

2004-07-21 09:27:10

1.车辆使用过程中具有合理危险,如在驾驶中操作不当可能会导致的危险可能与车辆本身的质量无关,属于合理危险; 2. 易损件泛指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容易磨损的、需要定期检修或更换的零件,车辆上的很多易损件公众均有共识,但具体的还是由制造商确定。 3. “特定条件”这里指的是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缺陷产生,这种条件一般在设计和制造时可能没有考虑到。 4. 不当方式有很多种情况,如制造商明知是缺陷而不愿召回,而是通过质保、优惠活动、市场措施等行为来暗自修复。这些都是不当方式。 5. 不清楚你所说的监督是什么意思?监督哪些方面?我相信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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