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案例栏目
2026-01-22 16:19:49
三包案例:配件到货未确认维修期间是否计入三包修理时长?
案情简介
消费者于2025年10月购买了某品牌燃油汽车,消费者表示购车仅一个月时间车辆就出现启动困难问题,2025年11月4日消费者将车辆送至经销商进行检查,经销商一直检查维修到2025年12月5日才解决车辆故障,消费者认为车辆维修时间已超过30天,要求经销商退车。

处理过程
消费者反馈,2025年11月4日将车辆送至经销商进行维修,2025年12月5日经销商告知自己车辆已完成维修,可以取车。车辆在店维修时间已超过30天,故要求退车。
经销商反馈,11月4日消费者将车辆送至门店,店内11月4日至11月21日期间多次试车并进行故障诊断,确定需更换网关控制单元并订货。11月30日配件到货后,售后人员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表示需要到店确认新的配件后才能同意继续维修。12月4日消费者到店确认配件后同意经销商继续维修车辆,12月5日经销商通知消费者取车。经销商认为11月30日至12月4日消费者没有同意维修车辆,此期间不应累计三包维修时间,车辆实际三包维修时长未超过30天,车辆未达到三包退换车条件。
相关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专家意见
修理时间是指修理开始时间至修理完成所用的时间。修理开始时间一般是指消费者与修理者在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后,从双方在修理施工单据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开始时间。修理完成时间一般是指车辆修理完毕后,修理者按照消费者提供的有效通信信息,通知消费者取车的时间。
结合与争议双方核实了解的信息:消费者车辆2025年11月4日至12月5日在经销商期间,由于2025年11月30配件到货后消费者未同意维修车辆,因此11月30日至12月4日不计入三包维修时间。消费者车辆的累计三包维修时长未超过30天,尚未满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退换车条件。
处理结论
经与消费者、经销商多次调解,双方最终协商一致,消费者放弃退车诉求,继续使用车辆,经销商对消费者车辆使用情况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