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实施不到位,最近可更换站点700公里,费用让消费者自行承担,违反召回条例
邢**
发表于:2025-05-20 11:36:31


投诉进度:
投诉提交
信息审核
厂商受理
厂商回复
投诉完成
车辆产地:国内
车辆年款:2022
厂商:上汽通用
品牌:别克
车型:微蓝6
具体型号:
车辆排量:
所在总成:召回问题
分总成:召回实施不到位
主要故障:召回实施不到位
其他问题:
投诉详情
-
上汽通用 厂商回复 2025-06-01 21:28:11
按正常车辆维保流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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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 投诉发起 2025-05-20 11:36:31
我购买的车辆为别克微蓝6车型,于2025年3月7日查询到车辆召回通知,召回编号S2025M0034V:召回自2025年3月24日起,内容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在长时间使用后,驱动电机轴承可能生锈,进而造成车辆在行驶中发生异响。极端情况下,导致车辆行驶中动力中断,存在安全隐患。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驱动电机轴承并升级逆变器控制模块软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我于三月、四月和五月期间积极与厂家及站点针对召回,进行了多次沟通,其中在三月和四月与包头、呼和浩特、北京、天津别克售后服务站联系,均告知我配件尚未到货;到了五月份,多次与别克客服联系,通知我,内蒙古地区没有具备修复资质的服务站,最近的服务站位于天津,并告知我需要自行前往维修,并且所有费用需自理。作为车主,我无法接受由于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召回,生产者在服务站点不健全的情况下仍需要仍采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的处理方案。 制造商的处理方式已严重违反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应立即采取修正或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来消除缺陷,并应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以及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必要费用;以及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在召回但未解决期间,发生损害,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用汽车的客服多次以正在与相关部门沟通、需要等待、没有解决方案和具体解决时间等理由,消极地推诿车辆所有者。生产者未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应当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并且违反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者未能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执行召回,根据该条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则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许可机关将吊销相关许可。鉴于制造商未能按照召回计划执行召回,为确保车主的人身安全,我在此申请退车。如仍不能妥善解决。将相关信息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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