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案例32:车辆维修的质量保证期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三包案例栏目

2019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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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13:38:06

三包案例32:车辆维修的质量保证期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案例简介】

    重庆市某消费者的车辆在行驶58000公里时,发现车辆抖动严重,到经销商进行索赔,经销商人员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了前悬架。车辆行驶至62000公里时,抖动现象再次出现,消费者继续到经销商索赔。经销商人员回复称车辆已经出了质保期,故不能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消费者需要自费维修。

    【相关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中,并未对修理质量做明确的要求和限定。本案例中,虽然车辆已出质保期,但就车辆维修后的质量保证期,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经销商需对悬架承担20000公里或100日的质保责任。如厂家内部对相关维修质量有更高的要求,可按照厂家的要求执行。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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