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析14:三包规定条款中的维修时间和累积35日期限如何理解?

三包案例栏目

2019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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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17:20:40

法规解析14:三包规定条款中的维修时间和累积35日期限如何理解?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  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

    ●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修理时间累计 

    35日累计修理时间应包括所有在三包有效期内(2年或5万公里)因对产品质量问题(相同或不同零部件的任何故障)进行修理所占用的时间。故障检测所占用的时间须计入修理时间。

    不计入修理时间 

    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的时间。 

    特殊零部件范围 

    汽车产品中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和全车主线束等零部件。其中,防盗系统不应超出点火锁芯、钥匙、防盗控制单元的范围。(GB/T 29632-2013《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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