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汽车年度报告:这些霸王条款该不该改

汽车行业新闻

2011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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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7 09: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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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汽车年度报告:这些霸王条款该不该改

     当越来越多的有车一族还沉浸在提车的兴奋和喜悦中时,他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当厚厚一沓《汽车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技术参数》《安全手册》《娱乐影音设备》《操作指南》等随车文件漫不经心地递到你手里时,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厂商的权利和你的义务也一股脑儿地打包塞给你了,而你能做的只是被动地接受。

    本报记者调查了大量的汽车厂商随车文件,发现近两年虽然已逐步完善,但其中仍充斥着不合理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归纳起来,这些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使用说明书与实车不符

    一本手册,多款车型通用,这种省事、省成本的做法被许多汽车厂商普遍采用,有的甚至一本手册覆盖了十几个车型。你这边看得津津有味,但所说的装置或功能可能与你买的车根本无关。“本手册说明全车系的所有配备和功能,因此其中部分内容可能不适用您的汽车”、“里面的插图仅为原理示意图,某些细节可能与车辆不一样”……汽车厂商用一句话,就把自己的责任都择清了,至于“部分内容”、“某些细节”是哪些,就不再展开细述了。

    业内专业人士认为,汽车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

说明书不得作为法律依据

    如果说明书中的数据或说明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却被告知,不得以此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虽然我们已经尽最大可能使本手册的说明完整、内容正确,可能对于任何说明有所不尽或语义模糊之处,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表述在随车文件中屡见不鲜。

    事实上,《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作为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之一,厂家应当对说明书内容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仅仅是消费者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真实可靠,而说明书却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对等的法律保护,这样的免责条款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一旦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操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以此为法律依据向汽车厂商索赔。

擅自改装者拒保

    被调查的汽车厂商中,几乎绝大多数都念念不忘地在随车文件中“敬告用户”??“不能擅自进行各种改装或擅自加装各种设备,否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

    类似的表述还有,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装上未经本公司许可的零部件”或“未经本公司许可对车辆作了改装、加装、拆卸”,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事实上,虽然对于电器或者制动、转向等涉及安全的系统不当改装或加装其他设备,有可能会影响到车辆的性能、安全系统,因此而导致的车辆损坏,如引发车辆自燃或发生交通事故,厂家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一切并不是必然的。

    有些时候,汽车的质量问题与擅自改装无关,如:消费者安装了倒车雷达或者改装了音响,却发现发动机异响或变速箱漏油,此时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自行改装与汽车故障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专家建议,将随车文件中关于改装、加装、拆卸的免责范围,限定在“由此而引发的损害”。

非指定维修厂保养拒保

    “您的车辆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用户应严格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使用自己的车辆,车辆的保养及检修应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这是获得质量担保服务的先决条件”……

    不言而喻,按时保养对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和安全使用非常重要。很多汽车厂商都将不按规定保养作为拒保事由,此举尚在情理之中,但是“必须”到指定特约服务站保养和维修,如果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这样的条款就未免有些不合理。

    类似的表述反复出现在随车文件的免责条款中:凡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均不属于质量担保范围,其中一条就是“由非本公司特约维修站修理保养过”,而且一般放在第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消费品。如果汽车在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这种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

    一些汽车厂商本身在二三级城市设立的品牌特约服务站本就稀疏得屈指可数,因而消费者很难就近作定期保养,有时为作一次保养往往要往返上千公里。

    如果只是更换机油、三滤,检查螺丝松紧、刹车片薄厚这些简单的常规保养,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一定等级的资质,其保养记录都应被认可。此外,如果汽车本身出现与保养或维修无关的质量问题,厂家仍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专家建议,此条款可以将“必须到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保养”改为“推荐到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保养”,或者表述为“可以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任一汽车修理企业维修和保养”。
 
使用非原装零件概不负责

    鉴于市场上假冒伪劣配件鱼龙混杂,汽车厂商将使用原装配件维修保养作为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以使用了非原装零配件为借口,就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概不负责,有推卸责任之嫌。“请您使用本公司提供的零部件产品(简称原装零件),并到特约维修站购买原装零件。”这样的表述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厂商指定销售零部件的做法违反了以上法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

    由于使用副厂件或假冒伪劣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与厂商产品质量无关,厂商是有权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但以此为由,全面拒保,则于法无据。专家建议,免责范围应当仅限于“由于使用非原装零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对于汽车出现了除此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汽车厂商仍应继续承担质保责任。

维修逾期保修里程不顺延

    尽管多数车辆承诺提供两年或行驶里程六万公里的新车质量担保期,时间数和里程数两项以先到达者为准,但有时由于备件库配件不足、维修较为复杂等原因,可能会导致车主长时间等待,有的甚至要等几周或一两个月,不但影响车主用车,而且造成质保期变相缩短。

    一些有实力的汽车厂商考虑到这一特殊因素,设定了相关期限的延长条件。“如果您车在4S店进行保证服务超过第一个24小时后,每增加一天,新车质量保证的期限将延长一天。”申请延长质保期的车主,只要出示维修单证明即可,保证期就会相应延长。更多的汽车厂商在随车文件中,从头到尾从未提及质保期延长的问题,对前期维修耽误可能缩短车主质保期的问题视而不见,只要车主不较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里程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由于新车交付使用以前,一般都经过总装车间的测试和场地测试,加上运输途中和车辆到店后挪动,多少都要使用一些里程数。汽车厂商应当在交付时记录下此时的里程数,并将这些里程数累加在质保里程上,以保障消费者实现全部利益。专家建议,随车文件中,应明示质保期限和里程数的顺延条件,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质保期内只修不退换

    如果刚买了几天的新车,发动机或者变速箱就坏了,你想退车或者换车,目前难度很大。

    记者调查发现,质量担保期内,只要是出现质量问题,所有的随车文件中表述的都是予以“免费维修”。

    退一步说,不但车不能换,即使零配件出现故障,厂家也是尽量以修为主,以换为辅。“质量担保服务范围包括根据技术要求调换或维修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零部件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的话,则从常规和技术角度来看,不必要进行更换。”“在检修过程中,本公司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在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范围内进行维修”。

    这一不合理现象恐怕不是一个小小的随车文件能解决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出台,即使出台,按照现行标准也是两次修理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时,方才退换。汽车生产企业理直气壮地说,只修不退不换不违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品不合格时有要求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换货、退货,直至赔偿损失。

    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有厂家在说明书中作出一定的妥协,“质量担保期内,生产质量问题经本公司确认技术上无法修理时,则予以免费更换车辆。”尽管换车条件表述得有些含糊,而且主动权掌握在厂方,但毕竟有所改进。

    遗憾的是,没有看到任何一家汽车厂商提及“退车”。甚至有厂商直言不讳地表述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义务,本公司不予承担。”看来,中国的“柠檬法”也迫切需要尽早出台。

免费维修可使用再制造零配件

    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两年质保期内,车辆出现故障送去免费维修时,4S店所使用的零配件有可能是翻新再制造的,特别是发动机、变速箱等零部件。而这一点是符合厂商维修规范和流程的。

    记者调查发现,多家汽车厂商都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厂商有权使用再制造零部件。“用于更换的零部件可以采用由汽车厂商提供的新的或再制造的零部件。”

    虽然正规厂商的再制造零部件有着严格的质量检验程序,品质是有保障的,但是如果你新车刚买几个月,发动机就出现故障,给你换上的是翻新再制造的发动机,你会毫不介意吗?

    使用再制造零配件符合国际惯例,也是一种节能环保的表现,但是这是在消费者愿意接受、价格相对新件更便宜、更优惠的基础上,权衡利弊自愿作出的选择。质保期内出现生产质量问题,本身是汽车厂商有过错,厂商有义务恢复原状,而不仅仅是能用就行。

新换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同样是维修,消费者自费更换的零部件和质保期内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在售后服务质保期方面,差别待遇十分明显。

    比如:有汽车厂商规定,车辆在维修站进行用户付费的正常修理,更换的本公司原装零件或再制造的零部件,“从更换之日起,享有十二个月的质量担保服务”。

    而同样是这家汽车厂商,对于质量担保期内更换的零配件却区别对待,规定“更换的原装零件或再制造的零部件,质量担保期随整车的质量担保期结束而结束”。也就是说,如果是距离质保期结束一周前更换的零配件,一周后就不再保修了。

    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部件应当与原部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免费更换的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零部件保修期的顺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专家建议,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其质保期应当比照自费更换零部件,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易损件拒保

    刚买的新车,才开一两个月,就发现四个轮胎出现裂纹,厂家说是使用不当,还说轮胎是易损件,不在两年六万公里的质保范围。类似的情况曾在配备锦湖轮胎的几款车型上出现过群发性投诉。

    车上很多常用零部件都属于易损件,如灯泡、制动片、火花塞、滤清器、轮胎、雨刮器片等。很多汽车厂商在随车文件中明确表示,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一些实力较强的汽车厂商,将易损件也纳入质保范围,对灯泡、制动片、火花塞、滤清器、轮胎、雨刮器片这些易损件,提供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一万公里的质保期,时间和里程以先到达者为准,但是更多的厂商对此选择沉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这是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汽车作为高速移动产品,其特殊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性,任何一个零部件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专家建议,应当明确易损件的范围,详细列举并规定易损件的一个合理质保期。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本手册最终解释权归××汽车制造商”,这样的结束语经常出现在随车文件中。当消费者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极可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尽管法律的解释权一般都归立法者,而说明书的制定者是汽车厂商,于是有汽车厂商想当然自以为对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事实上,按照《合同法》,随车文件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单方格式条款的特征。《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专家建议,所有的随车文件中,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汽车厂商的条款都应该取消,因为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具体条款有歧义时,一旦对簿公堂,司法机关一律会做出对汽车厂商不利的解释。

【来源:】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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