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日产配件维修费超市场价7倍被诉垄断

汽车行业新闻

2011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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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5 1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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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日产配件维修费超市场价7倍被诉垄断

  消费者称:配件高于市场价3倍且维修费超市场价7倍

  东风日产:4S店不供应汽车配件是行业惯例不构成垄断

  本报记者姚?

  消费者刘大华状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日产公司)、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4S店)垄断经营汽配一案,5月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

  刘大华在庭审中诉称,2009年6月其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公司生产的“天籁”汽车,2010年10月22日,因左前门车锁损坏到华源4S店维修。4S店工作人员告知,维修工时费需300元,刘即提出要求购买配件自行维修。工作人员拒绝并且强调,这是东风日产公司制定的政策,所有东风日产4S店均不对外销售配件,且整个市场均不可能买到东风日产系列车的配件。

  刘大华称,迫于无奈,只能支付607元(其中配件费307元、维修费300元)更换了两个极小的普通零件。其事后查明,被告提供的配件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同类型价格3倍以上,而维修费竟远超市场价的7倍以上。

  刘大华认为东风日产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经营政策,伙同其4S店共同排斥竞争者,榨取高额利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风日产公司作为汽车生产厂家,有义务保障汽车售后的配件供应,华源作为汽车4S店,应履行4S内涵赋予的职责,提供其应有的4S服务(4S的含义为: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垄断经营行为,以合理的价格向其终端用户提供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以维护自己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庭围绕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展开调查和辩论。

  东风日产在答辩中强调,东风日产没有占据二分之一以上的汽车市场份额,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东风日产的行为不符合反垄断法定义的垄断行为;4S店不供应配件是行业惯例;原告送修车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达。维修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华源4S店辩称,4S店不止一家,原告有充分选择权;4S店的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称。

  刘大华回应称,原告指控东风日产垄断是指其对日产车的“配件供应”垄断,而不是指其汽车销售垄断。东风日产对其生产的汽车的零配件供应市场,所占份额绝对大于50,接近100,所以,它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针对华源4S店的答辩,刘大华回应称,4S的内涵要求其无条件对位供应配件,拒绝对位供应配件绝不是行业惯例。

  针对被告东风日产辩称“送修车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达,维修合同合法有效”,刘大华表示,依一方垄断地位而达成的合同,表面上都具有“自愿受害”的法律属性,但这种“自愿”绝不是受害一方真实意思之表达,而是被迫的、无法选择的接受对方的加害。这种“合意”恰好佐证了垄断经营的威力。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另悉,该案由于具有公益性而备受关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日立案后,由长沙市中院指定移送中院审理,足见法院对此案的重视。本报将予以继续关注。

  本报长沙5月4日电

  记者手记

  刘大华为什么要针对汽配垄断经营单挑东风日产公司和华源4S店?

  “法制秩序和社会正义是不会自己实现的,必须靠我们大家不断地追求。”刘大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我国反垄断法尽管实施已数年,但老百姓在众多的垄断集团巧取豪夺中忍气吞声已成为常态,作为法律职业人,要勇于抗争才可能逐步消灭社会中的“恶”。

  刘大华是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主任。正是律师的职业背景和特别视野,使他在面对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发出个体“抗争”的心声,具备了为广大消费者群体“代言”的底气。

  刘大华表示,该案被诉垄断行为,损害的不是一个、几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是消费者群体的权益。而消费者作为直接受害的个体,依反垄断法提起诉讼,常因力量对比不对等和在诉讼资源上的劣势地位等种种原因而放弃诉讼,实际上形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却无从救济的困境。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中,商品以及与服务本身有关的各种信息由经营者天然地垄断。如果在消费者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也要求原告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就可能出现大多数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局面,也会使受害的消费者失去实际维护权利的可能性和积极性。在反垄断诉讼中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被诉的垄断行为能够提高效率并且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不能举证,则推定被告有过错。

【来源:】

【作者: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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