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盛基:科学制定和实施汽车产品“三包”规定

汽车行业新闻

2011

10/20

汽车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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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0 09: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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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盛基:科学制定和实施汽车产品“三包”规定

   -- 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设和谐汽车社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汽车“三包”涉及广大消费者和汽车企业的核心利益,同时对汽车行业的发展影响重大。

    为充分反映汽车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促进汽车“三包”的科学规范制定、有效推进实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汽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会组织国内汽车骨干企业、在华外资汽车企业,以及相关机构和单位,采取研讨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题研究,现形成如下初步意见和建议。
  
    一、五点意见
  
    1、汽车产品实施“三包”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汽车生产厂商、经销商行为,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汽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汽车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汽车行业一贯注重汽车产品质量,对消费者负责,对汽车产品实施“三包” 始终持积极支持态度,汽车行业企业也十分愿意担负起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责任。
    经过多年努力,国内汽车企业的汽车设计、制造水平、产品质量和可靠性都有很大提高。长期以来,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经销商在改善维修服务的同时,一直也在努力探索解决因各种质量的问题而进行退换的事项。
    2、汽车产品不同于一般生活消费品,其技术复杂、制造成本高、价值链长,以及使用环境复杂、管理涉及面广等,这使得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汽车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汽车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建立,难以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做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现阶段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
    为此,我们担忧,我国如果仓促全面实施汽车“三包”, 很可能难以达到有效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3、众所周知,汽车的成本主要由研发成本、生产成本、采购成本、广告成本、管理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组成。过高和过度的汽车“三包”要求,势必会大大增加汽车企业售后服务成本和总成本,这无疑也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4、汽车产品“三包”涉及消费者、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和鉴定机构等主要相关方,汽车产品“三包”规定除规定销售商、修理商和制造商的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消费者和鉴定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以避免过度维权行为的发生。
    5、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标准及其配套法规应当协调制定,否则汽车“三包”规定很难操作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尤其应当注意与汽车产品召回相关管理办法的协调。
  
    二、五项准备工作
  
    我会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前,应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基础准备工作:
    1、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汽车产品质量鉴定体系,实现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的科学、准确、高效鉴定。
    2、健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评价认定规范。一方面确保鉴定程序的科学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进一步促进整车厂及零部件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强化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控。
    3、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应科学严谨地规定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鉴定机构和消费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扯皮、踢皮球”,鉴定机构出具结果不规范,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发生。为此,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有关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补充。
    4、汽车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汽车产品消费涉及税务、保险、交管、路政、质检、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汽车产品“三包”尤其是换车和退车管理细则应当协调、同步制定,以提高汽车“三包”规定的可操作性。
    5、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应进一步在科学论证、研究的基础上,严谨制定“三包”有效期的设定,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界定,以及补偿费用的计算等,这些有待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中进一步明确。
  
    三、五点建议
  
    1、制定和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在充分保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兼顾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汽车“三包”规定应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汽车社会和谐发展。
    2、制定并实施汽车产品“三包”是一件好事,汽车行业和有关部门一样都真诚希望把好事办好。纵观全球诸多较成熟的汽车社会国家,经过多方调研、论证、评估,至今未能出台完整的汽车“三包”规定,这说明汽车“三包”的复杂性。汽车“三包”这一关乎民生的涉及诸多相关方利益的规定应科学、审慎、严谨制定。
    3、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有质的区别,汽车召回解决的是产品设计不符合技术法规基本要求,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或隐患,汽车产品“三包”解决的是一般质量缺陷和厂商质量承诺与服务问题,显然,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因此,我会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
    4、当前,我国尚处在汽车社会的初期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行业发展实际,在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尚不完善时,我们认为汽车“三包”是否分步实施,首先强化并规范、完善“包修”,进而逐步探索实施“包退”、“包换”,待各项环境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实施汽车产品“三包”。 建议应当首先在个别地区或城市先试点试行汽车“三包”,待总结经验后,在全国范围推广、全面实施。
    5、作为中国汽车行业的代表,中汽协会十分愿意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汽车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机构开展汽车产品“三包”的调研、论证和系统研究工作,为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做出努力。

【来源:】

【作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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