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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汽车如何维权

本人于今年12月7日购买一辆进口汽车。回家后在论坛网友的提示下,说此车为近期6月30日被召回车辆。经我在本网站查询。确定该车辆为召回车辆。我认为该经销商存在销售欺诈。我该如何维权? 我与销售人员联系,销售人员说厂家在港口已经更换缺陷产品。我提出异议,在港口海关监管的情况下如何更换的相关记录,销售人员说提供不了。我也曾经联系厂商。厂商也不能提供相应记录。因为,我认为该经销商存在商业欺诈销售。 我希望可以得到消法所规定的赔偿。请问我如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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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call 汽车专家

2016-12-20 18:12:35

有些召回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还在经销商库存或运输途中的车辆,对于这部分车辆,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也就是说,这部分车辆必须在消除缺陷之后才可以销售,法律上也允许在消除缺陷后进行销售。但如果这些车辆没有消除缺陷就销售给了消费者,经销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部分法律责任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经销商如果在销售之前已经消除了缺陷,在销售车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果没有告知,说明其服务流程存在瑕疵。您有权要求经销商或厂家提供车辆已经经过召回维修的证明材料。如果他们无法提供,可以向当地质检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也建议您通过点击本网首页的“汽车投诉”或者拨打汽车投诉电话010-65537365将问题反映给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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