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第十条的解释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请问交通费用补偿是从哪一天算起?是从进场第一天还是第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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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21:13:24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等法律精神,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向相关经营者索赔。汽车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因此会给消费者带来停驶损失以及打车费用支出等,这些损失理应由经营者承担。因此,交通费用补偿应当从第一天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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