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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5 22:08:35
根据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经销商处尚未售出的汽车如果也在召回范围内,可以在召回维修后进行销售。因此,4S店如果在将车交付给您之前已经做过召回维修,那么就没有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您就无法以汽车在召回范围内为由要求4S店退车。对于召回车辆在交付之前是否应当告知消费者的问题,我国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建议4S店在交付之前应当将召回维修的事实情况告知消费者。但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进行判断。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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