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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13:54:16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因此,生产者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的同时,应当已经将召回信息通报了4S店。4S店不可能没有接到通知。4S店如果坚称未收到通知,要么生产者存在违反召回规定的行为,要么4S店在召回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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