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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21:40:49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即被被保险车辆如被依法注销登记或办理停驶的,强制险合同可解除,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因此,在退换车时,如果车辆是以转让给经销商的方式退换的,可以变更保险合同;如果是直接退换的,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并获取剩余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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