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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07:53:47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也就是说,对于经销商处尚未售出的车辆,如果在召回范围内,可以在召回维修后进行销售,但应当将召回情况告知消费者。对于未告知消费者的,经销商存在服务瑕疵,但不建议消费者因为这一点退车。首先法律不支持,第二也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召回维修一般对车辆性能和价值不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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